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 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 号)要求,实行资 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 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 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 “反向开票” )。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 已经 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 产品、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
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二、实行 “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 收业务:
(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 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 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 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 12 个月 “反向开票”累计销 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 “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 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 “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 “反向开票” 申请表》(附件 1),并提 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 “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 发票。
六、资源回收企业 “反向开票”, 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 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正确选择 “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 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 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 系统中及时更新。
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 “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 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 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 应当申请对 “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税款。
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 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 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后,36 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十、资源回收企业 “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 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 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 票一一对应。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 “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 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 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 附件 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 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 “反向开票”时,应当就 “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 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 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三、 出售者通过 “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 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 3%征收率减 按 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对其 “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 “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 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十四、 出售者通过 “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 的 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 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 应当向出售者提供 “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 “反向开票”。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 优惠目录( 2022 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 的发票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二项第 1 点所述 “从销售 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十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处理。
十七、实行 “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 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 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 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 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 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 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十八、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 “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 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 “反向开票”资格或资 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 “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 追究责任。
十九、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 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 “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
特此公告。